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05號原告 陳晉翔 被告 楊德風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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