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繼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繼字第87號聲請人 高銀松
高松妹 高元妹 前三人共同代理人 戴昌朝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高知雨 遺產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大陸地區親屬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