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 永福 漆料行即張被告 冠鑫 漆料行即張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陳銘珠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 永福 漆料行即張被告 冠鑫 漆料行即張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陳銘珠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