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 常業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明德律師
吳芝瑛律師 鄭勝智 律師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勇如法官洪能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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