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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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參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第1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乃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1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屆滿6月且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12月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2月12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68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節,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屬實,至扣案白粉
1包經送鑑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淨重為0.13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3月25日調科壹字第220019392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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