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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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過戶轉讓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李燿全 被告佳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泰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過戶轉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