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25號原告 武佳榮 訴訟代理人 李幸倫 律師被告 郭良 因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黃姿育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陸艷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