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99號原告 吳佳松 原告 吳李麗珠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原告與被告 潘宣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5,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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