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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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86號原告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告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被告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