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礙Q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紫翎 即曾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31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曾惠敏 │100年8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2941││││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惠敏│100年8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88%│││56811││││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惠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8月2日止累計96,152元正未給付,其中42,941元為消費款;49,61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惠敏於93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93年11月11日起至95年11月11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2日止累計102,765元正未給付,其中56,811元為本金;42,171元為利息;3,7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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