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林枝樹 前向聲請人借款,於民國(下同)71年1月25日開立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玉里分行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3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總計200萬元之支票5紙,惟因案外人未能清償上開債務,而於82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00萬元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清償期為83年12月27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仍未依約履行;嗣經案外人將前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乙○○,並於96年10月4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支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育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藍友隆┌──────────────────────────────────────────────────────────────┐│附表:97年度拍字第1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冬山鄉│光華││442│田│││1895.00│2分之1│││││││││││││││├─┼───┼────┼────┼────┼───────┼─┼────────┼──┼──────┼──────┼─────┤│2│宜蘭縣│冬山鄉│光華││443│田│││1369.00│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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