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