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逸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四二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係被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所用之物品,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聖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