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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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53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宋源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思萍 即統鑫實業社、統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林素月黃榮輝黃仲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統鑫實業社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相對人正確姓名究為黃榮輝抑或 黄榮輝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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