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消債補字第148號聲請人 尤瑞蘭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佩倫~g2;附表:
┌───────────────────────────┐│壹、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貳、補正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參、以下事項,應提出或說明:││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民國101年7月14日││至106年7月13日)有無擔任營利事業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營利事業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肆、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伍、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陸、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柒、以下事項,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捌、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玖、以下事項,應補正提出:││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拾、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