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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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08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黃明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黃明城分別於⑴民國103年8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4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5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⑵民國104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6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520939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30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明城│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6.58%│││259580││月6日起│││││元│││││├──┼───┼─────┼──────┼──────┼───────┤│002│新臺幣│黃明城│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0.65%│││261359││月3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明城│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259580││月6日起││壹仟元,每次違│││元││││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黃明城│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261359││月30日起││壹仟元,每次違│││元││││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