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12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借款,其額度為新臺幣30,000元,並立有財吉寶卡申請書及契約書為憑,約定借款期間從民國93年12月6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6日止,每月21日結算繳納最低還款金額(即動支借款本金之5%),並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利息。
(二)依契約書第11條之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到期,並應自遲延付息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遲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債務人繳款至民國94年2月21日,即未依約按月繳納利息並償還本金,迄今尚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30,0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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