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7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甲○○婚姻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兩造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影本。
三、陳報證人及其住所。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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