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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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3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書。
二、查報被告甲○○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被告甲○○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
四、原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五、被告未在戶籍地居住之村里長證明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或聲請公示送達。
六、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