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慧(大陸地區人民)
林柏夆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109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與告訴人丙○○係夫妻,被害人陳○儒(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被告乙○與告訴人之子,被告乙○與被害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乙○因細故與告訴人爭吵,遂於105年7月15日帶被害人離家。詎被告乙○與其友人即被告甲○○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105年7月17日至105
年7月21日間之不詳時間,在新北市○○區○○街0號4樓之明園賓館內,接續多次徒手毆打、咬傷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顴骨處擦傷、下眼瞼瘀傷、前胸與後下背多處陳舊瘀挫傷、四肢多處舊瘀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甲○○共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等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即被害人陳○儒(經本院查詢,被害人現業由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追蹤輔導中)之法定代理人丙○○告訴被告2人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2人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有為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足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
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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