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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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12號聲請人 王思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冠云┌──────────────────────────────────────┐│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王思印│新北市樹林│107年8月1日│200,000元│0000000│││││區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