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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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書玄 被告三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英里 被告 陳文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之107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借款金額」及「尚欠金額」欄倒數第二格「40萬元」均應更正為「8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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