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5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雅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