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重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男
被移送人 吳鎮宇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
年6月8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374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4月16日20時43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以不斷按門鈴及言詞滋擾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檢舉人 林麗珠 於警詢之證述。
㈢錄影光碟一份。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本於滋擾場所之意,以言語或行動,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所容許之合理範圍,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而言。查被移送人固坦承曾於111年4月16日20時43分持續按電鈴惟均否認有何違序行為,被移送人辯稱:伊按電鈴是因為對方常無故大力摔門且經常騷擾伊配偶云云。惟經本院勘驗檢舉人提供之111年4月16日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為於影片時間00:00:05時,響起門鈴2聲,檢舉人應門與門外人理論,於影片時間00:00:26關上門後,影片時間00:00:27,又響起門鈴2聲,檢舉人又應門與門外人爭論,於影片時間00:01:07關上門後,影片時間00:01:09時,復響起門鈴2聲,堪認被移送人確有按門鈴之滋擾行為,並與被害人之證述相符,堪認被移送人之行為自係藉事端擴大發揮,已踰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揆諸前揭說明,被移送人之行為確已構成藉端滋擾住戶,是其辯解,核係推諉卸責之詞,尚難採憑,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論處。惟另就檢舉人所稱被移送人以言詞(我上網都可以查到你兒子)等語騷擾,以及被移送人大力甩門造成噪音部分,依檢舉人所提供之影片內容,說出「我上網都可以查到你兒子」等語者,惟女性聲音,並非被移送人;又依其所提供之錄音檔,並未能聽見明顯關門聲響,且亦無從自錄音確定造成甩門聲響者為被移送人,是就此部分尚難認為被移送人所為,併予敘明。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