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085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簡伯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7起
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7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138261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95892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