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262號異議人 劉爭雄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 湯家銘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3年4月11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並於103年4月2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3年5月14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