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13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陳兆鑫 被告林 黃千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8,31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訴狀送達後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08,31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其訴訟標的與起訴時相同,僅減少所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按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林黃千栩 於民國96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嗣於96年7月12日再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期限各為20年,雙方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第一次借款之利率自98年6月21日起按原告之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0.78%浮動計付;第二次借款之利率自98年7月12日起按原告之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0.93%浮動計付,貸款存續期間利率隨原告均利型指數利率機動調整,遲延繳納時除仍照上開利率計息外,其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付違約金;經雙方共同簽立借款契約書貳紙並交付原告收執。被告林黃千栩就上開第一、二次借款,分別於101年7月21日、101年7月12日最後一次繳款後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依上開借款契約書第3條第3款第1項約定,被告已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本金1,408,31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原告爰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聯邦銀行牌告利率表、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8,31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4,959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一:
┌───────┬──────┬─────┬───────────────┐│金額(新臺幣)│利息計算日│利率│違約金│├───────┼──────┼─────┼───────────────┤│936,511元│自101年7月22│週年利率百│自10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日至清償日止│分之1.91│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71,799元│自101年7月13│週年利率百│自10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日至清償日止│分之2.06│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表二:
┌───────┬──────┬─────┬───────────────┐│金額(新臺幣)│利息計算日│利率│違約金│├───────┼──────┼─────┼───────────────┤│936,511元│自101年7月21│週年利率百│自10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日至清償日止│分之1.91│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佐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71,799元│自101年7月12│週年利率百│自10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日至清償日止│分之2.06│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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