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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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肆佰元,折合銀圓肆拾叁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叁佰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宏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青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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