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9年度城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城簡字第2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已繳
裁判費4,300元後,尚應補繳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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