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921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具狀查報原告受損車輛之車牌號碼、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中關
  於零件與工資之金額各為何、及發生交通事故後,倘有報警
  處理,請陳報處理之警察單位,併提出原告受損車輛之行車
  執照影本、及被告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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