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簡字第18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國金選任辯護人王世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數字漏寫之顯然錯誤(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已明確引用記載被告身分證字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附表:
原記載判決正本出處更正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第1頁當事人被告年籍資料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