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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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49號具保人 李健志 被告 謝善翔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被告無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健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健志因被告謝善翔(原名 謝陳修 )涉嫌強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