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李秀婷
李沈雪珠 被告 洪堯駿 上列被告洪堯駿因本院民國一○一年度審簡字第一六五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林勇如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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