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慧玲
陳願彰 陳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淑美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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