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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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原告 簡林燕嬌 被告 梁永昌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原告因而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無不合。
惟查,本件就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等部分(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34號),於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業據被告撤回上訴,有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按,茲本件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