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18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54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兼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兼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少調字第347號裁定不付審理。復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38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於98年3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98年5月23日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摻入香菸吸食及玻璃球燒烤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8年5月26日凌晨0時5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兼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毛重0.206公克)。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甲○○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紙、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2紙。
(三)扣案之兼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1包。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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