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24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3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年8月,然被告於原審辯論終結後之98年10月18日死已亡,有法務部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原審卷68頁),揆諸前開說明,則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件原判決諭知被告罪刑,即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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