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土地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75號上訴人丙○○
壬○○辛○○戊○○即 孫榮蒼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孫春興 兼法定代理人乙○○即 孫炎 山.被上訴人甲○○即孫炎.
己○○丁○○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差額土地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錦昌法官田平安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