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原告 楊勝智 被告 楊勝富
楊華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6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以109年度家補字第57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9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考(見本院卷第47頁),惟原告迄未繳納,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雅莉
法官盧昱成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