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673號債權人 李勁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嘉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臺端聲請狀內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787,389元,惟其中
新臺幣3,000,000元為違約金,請台端提出相關釋明得就違約金部分請求年息5%。若無相關依據,應撤回該部分利息之請求。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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