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672號債權人緻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興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綉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2.債務人所派駐商場之 賴裕凱陳怡君
於109年10月起至「107」年12月10日止之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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