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泰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2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泰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游泰隆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執行羈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茲因被告經訊問後,坦承認罪,且本院業於109年4月22日認被告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考量被告曾多次遭通緝,有通緝紀錄附卷可佐(見本院訴緝字第21號卷第43頁),確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迄今仍未消滅,不能以具保、責付或其他方式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9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