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林聖傑 訴訟代理人 林榮慶 被告 鄭登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812建號建物返還原告。查上開土地之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71萬9,500元(計算式:173㎡×21500元/㎡=0000000)、建物之課稅現值為6,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72萬5,500元(計算式:0000000+6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