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14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輔柔

訴訟代理人 車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祐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楊上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