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591號

原告 黃仕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介台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薛如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