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陳麗鴦 被告 蔡宥緯
蔡明富 鄭詠田 林千勝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宥緯、蔡明富、鄭詠田、林千勝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業經刑事判決就詐騙原告陳麗鴦部分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詹慶堂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