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8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滕佳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立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