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上訴人 楊陳麗虹 被上訴人 陳信婷
一、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判決在案。嗣上訴人不服上開為其敗訴之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9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440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