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99號聲請人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蘭 訴訟代理人 楊忠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穩好高分子化學工業│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100年1月5日│343,728元│DR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彭漢│行│││││││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