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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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原告 陳鴻文 被告元培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銘富 訴訟代理人 葉靜輝
高涌誠 律師 許樹欣 律師 詹順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以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4號裁定移送行政院受理之訴願案(原行政處分為教育部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人㈡字第0000000000A號函)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先決問題乃教育部以民國(下同)98年12月22日台人㈡字第0000000000A號函同意被告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停聘原告1年之行政處分是否得撤銷,而該行政處分是否得撤銷,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年11月15日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4號裁定移送行政院訴願管轄確定,現由行政院審理中,有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0年12月29日處會訴字第1000071961號書函在卷可按。而本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既以該行政處分為據,揆諸前開法條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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